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和《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价【2006】229号)规定,对我校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此标准从2018年8月开始执行,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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