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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灾害性天气延迟上学及停课指引》

文字: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点击数:

为了妥善应对各种灾害性天气,进一步增强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抵御各种灾害性天气危害的能力,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灾害性天气主要是指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天气状况。

第三条 所在区域气象部门发布以下气象预警信号时,可以延迟上学:

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雷雨大风蓝色、黄色预警信号。

上学时间段内气象部门发布以上气象预警信号,所在区域的学生及其家长认为有必要延迟上学时,可以延迟上学,并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因此延迟上学的学生,不作迟到和旷课处理。

以上气象预警信号解除时,学生应当及时上学。

第四条 所在区域气象部门发布以下气象预警信号时,应当延迟上学:

1.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3.冰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上学时间段内气象部门发布以上气象预警信号,所在区域的学生应当延迟上学。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指导学生延迟上学。

以上气象预警信号解除,且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安全时,学生应当及时上学。

第五条 所在区域气象部门发布以下气象预警信号时,学校应当停课:

1.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2.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出现以上气象预警信号时,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学校应当自动停课。学生家长应当指导学生自动停止上学。

学校自动停课后,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决定停课延续时间并通知学校。

第六条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适用广州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

海珠区、白云区、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适用本区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警信号。

第七条 学校要通过校讯通、家长会、入学通知书等,向所有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如下事项:

(一)熟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含义及防御方法;

(二)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密切关注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及天气变化情况;

(三)熟悉本指引中所明确的“延迟上学”、“停课”的条件和要求,正确使用本指引。

第八条 延迟上学及停课期间,已启程上学或返家途中的学生,学生及其家长要正确采取必要的安全防御措施;对滞留在校的学生,学校应当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予以保护。具体的防御、防护措施,按《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执行。

第九条 市属各高校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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